基于待建的光伏电站及已运营的光伏电站,符合出租人指定人股权收购标准,由出租人指定人出资收购光伏电站的全部股权,取得项目所有权、经营权的模式。
资金快速回笼
承租人可以获得出让股权的收益
提升资金利用率
资金运作效率提升,扩大业务
运作模式
要求及特点
1. 承租人自行开发光伏电站,负责办理光伏电站筹备期、收尾期时所需的全部批文及手续;
2. 承租人无须自筹资金;
3. 承租人无须提供任何第三方担保;
4. 光伏电站正式并网发电后,承租人指定人持有电站的全部股权转让于出租人指定人,股权出让款按约定价格以协议的形式支付给承租人指定人。
运作模式
要求及特点
1. 承租人与业主签订合同,取得光伏电站筹建期证明材料,且光伏电站符合出租人业务选择标准;
2. 承租人负责办理光伏电站筹备期、收尾期时所需的全部批文及手续;
3. 承租人无须自筹资金;
4. 承租人无须提供任何第三方担保;
5. 光伏电站正式并网发电后,承租人指定人持有电站的全部股权转让于出租人指定人,股权出让款按约定价格以协议的形式支付给承租人指定人。
运作模式
要求及特点
1. 承租人的光伏发电站已正式并网发电,取得光伏电站施工至运营所需全部证明材料,且光伏电站符合出租人业务选择标准;
2. 承租人的光伏发电站产权明确、清晰、无负债;
3. 承租人指定人持有电站的全部股权转让于出租人指定人,股权出让款按约定价格以协议的形式支付给承租人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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