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项目自持模式,通过延长合作期限、降低租赁利率的方式,最大化的满足承租人在合作期间获得电站收益分享。
降低成本
长期收益
运营收益
承租人享有租赁标的物使用权
承租人可以长期稳定的获得
承租人可以从对光伏发电站
且依法计提折旧,平衡利税
光伏发电站创造的电费收益
日常运维中获得运维收益
运作模式
要求及特点
1. 承租人指定人开发的项目符合出租人业务选择标准;
2. 承租人可以灵活选择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如委托租赁服务、直接租赁服务等;
3. 承租人指定人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作为租赁履约保证金,若按时还租、保证金合作期末退还;
4. 租赁年利率一般为7%—9%,租赁年管理费一般为2%;
5. 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其中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收益共享期限不超过10年,合作期末标的物(设备)所有权以名义货价或设备残值转让于承租人,同时A公司占有A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于B公司或指定第三人;
6.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须提供任何第三方担保及个人担保;
7. 租赁期间电站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支付出租人租金以外的收益归承租人指定人所有;收益共享期间电站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属于出租人分享的收益以外的收益归承租人指定人所有,属于承租人指定人的收益均通过协议支付。
运作模式
要求及特点
1. 承租人与业主签订合同,取得项目筹建期证明材料,且项目符合出租人业务选择标准;
2. 承租人可以灵活选择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如委托租赁服务、直接租赁服务等;
3. 承租人指定人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作为租赁履约保证金,若按时还租、保证金期末退还;
4. 租赁年利率一般为7%—9%,租赁年管理费一般为2%;
5. 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其中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收益共享期限不超过10年,合作期末标的物(设备)所有权以名义货价或设备残值转让于承租人,同时A公司占有A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于B公司或指定第三人;
6. 承租人在合作期间的全部股权质押于出租人;
7. 承租人提供第三方有担保能力的公司担保或电站正式并网发电后,承租人指定人在合作期间全部股权转让于出租人指定人(合作期末上述股权由承租人指定人回购)。
8. 租赁期间电站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支付出租人租金以外的收益归承租人指定人所有;收益共享期间电站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属于出租人分享的收益以外的收益归承租人指定人所有,属于承租人指定人的收益均通过协议支付。
运作模式
要求及特点
1. 承租人光伏发电站已正式并网发电,且项目符合出租人业务选择标准;
2. 承租人光伏电站产权明确、清晰;
3. 承租人可以灵活选择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如委托租赁服务、售后回租服务等,融资租赁金额一般为租赁标的物原值的7折计算;
4. 承租人指定人自筹资金不低于融资租赁金额的20%,作为租赁履约保证金,若按时还租、保证金期末退还;
5. 租赁年利率一般为7%—9%,租赁年管理费一般为2%;
6. 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其中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收益共享期限不超过10年,合作期末标的物(设备)所有权以名义货价或设备残值转让于承租人,同时A公司占有A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于B公司或指定第三人;
7. 承租人提供第三方有担保能力的公司担保或电站正式并网发电后,承租人指定人在合作期间全部股权转让于出租人指定人(合作期末上述股权由承租人指定人回购)。
8. 租赁期间电站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支付出租人租金以外的收益归承租人指定人所有;收益共享期间电站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属于出租人分享的收益以外的收益归承租人指定人所有,属于承租人指定人的收益均通过协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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