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

委托人: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委托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概述


1.1 本合同当事方约定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委托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购进租赁物,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1.2 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先决条件


在本委托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2.1 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a)委托人已经具备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租赁物的条件;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以该账户作为受托人转付租金的唯一账户。

2.2 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涉及融资租赁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向委托人披露该项目可能的收益情况和风险,承租人保证提供或披露的该等情况和风险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情况和风险,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1.2.2除非其他资管类产品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 融资租赁的操作


3.1 委托人依照承租人的选择(承租人对于该选择自行承担产生的全部后果),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价格、型号、编号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件1)。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 承租人确认委托人在阳光动力网络平台,域名为www.solarbao.com处购买的美桔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的物即承租人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委托人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承租人(见附件); 

3.3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增加所有权负担的行为,承租人或委托人应在租赁物显著部位上标注委托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承租人必须保持标签完好无损,受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装监控或跟踪设备,承租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并保证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随时跟踪和检查。

3.4 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供应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其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包括最终的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此些争议不视为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违约。

3.5 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租赁物可与其他相关设备组合使用,但不得影响租赁物的所有权。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有承租人自行解决和承担,但是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3.6 承租人股东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的变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不改变委托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3.7 在任何涉及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的说明时,承租人必须声明、说明或解释本设备的所有权情况。

3.8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权费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租赁物所有权始由委托人转移至承租人。

3.9 本合同生效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或修改本合同,需以双方名义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管理费无须退回。

3.10 委托人与承租人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时双方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种违约情况。

3.11 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承租人按附件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委托人。 

根据前款,承租人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委托人时,委托人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承租人。

3.12 卖家委托本平台代为收取买家购买组件的预付款。买家可自行在本平台进行预充值,所充金额作为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预付款。

3.13在租赁物件到达约定的设置场所时,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租赁物价值。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承租人须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委托人并协助处理相关赔偿。但保险理赔不导致委托人收益的减少,在扣除保险赔偿以外,承租人仍然需在附件的所定损失范围内赔偿委托人。


第四条融资租赁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日至日,实际的起租期限以租赁物实际交付承租人并完成安装调试的时间开始起算。


第五条 租金收益、税费及管理费


5.1 委托人承诺:基于本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人承担。

5.2 各方商定,委托人的年化租金收益为租赁物购入价格的__%/年,受托人的收入为承租人给付的租金扣除委托人的年化租金收益以及整个交易过程委托人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等费用后的金额(所得税自理),受托人可直接在承租人交存于受托人指定资金帐户的租金中扣除。

5.3 受托人会将委托人每天的租金收益在委托人在阳光动力网络平台,域名为www.solarbao.com处平台上的个体页面上进行更新,但受托人并不实际将租金转入委托人账户,委托人需在阳光动力网络平台,域名为www.solarbao.com处提交要求租金收益提现的要求,之后受托人将在委托人提出要求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将结算至申请日的租金收益按照约定的租金收益计算方式计算的金额转入委托人在平台的账户,委托人每月只有一次要求受托人提现的权利,且租期开始后的首个30日不能提出提现申请。

5.4 承租人应当将租金交存于受托人指定的资金帐户。受托人为委托人代扣代缴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交易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等费用。

5.5 租金支付经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月支付,承租人如果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第六条 保证金


6.1 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的金额和期限,于融资租赁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标的总额万元的%的融资租赁保证金,计万元。

6.2 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日起3日内划入受托人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资金帐户。

6.3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时,受托人有权代委托人处置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支付逾期租金、罚息、违约金等);合同执行顺利的,经协商,保证金可冲抵最后几期租金。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1 承租人在此声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赁活动;

(b)承租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承租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承租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而通过www.solarbao.com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的下列事件:与承租人或与承租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法违纪或被索赔事件;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承租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其他可能影响承租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承租人在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7.1.2 承租人在此保证如下:

(a)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b)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融资租赁租金和有关费用;

(c)按受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按受托人的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d)接受受托人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e)未经受托人的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承租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事先征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

(f)承租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保证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g)承租人保证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受托人:

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承租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股本结构的变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承租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承租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将有可能发生的清算、破产、注销、解散等事项。

7.1.3 承租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承租人重复作出。承租人同时承认,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7.2.1 委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委托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租赁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赁活动;

(b)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c)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7.2.2 委托人的保证如下


(a)购入租赁物的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委托租赁本金和租金时,自行决定对承租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追索。

7.2.3 委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委托人重复作出。委托人同时承认,受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7.3.1 受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拥有良好声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b)受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

(c)受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7.3.2 受托人的保证如下:


(a)自行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业务,不将受托事项转委托;

(b)按照本合同约定划转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租金;

(c)保证将承租人支付到受托人指定银行或第三方处资金账户的租金按约定扣除交易过程委托人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等费用后划入委托人指定帐户,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不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挪做它用或主动代委托人清偿债务;

(d)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协助委托人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进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受托人丧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资格或条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并会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处理本合同项下资金,充分保护委托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f)如受托人发生组织形式的变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组、兼并,受托人将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变更过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义务。

7.3.3受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受托人重复作出。受托人同时承认,委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第八条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与受托人提前受让


8.1 承租人如需提前结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要在相应的计划还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8.2 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赁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提前结付租金补偿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8.3 受托人有权在租赁期开始后的天后的任何时间,在平台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受让租赁物的请求,受让的价格为委托人的租赁物的购入价格,委托人必须同意。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9.1 如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应立即向委托人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的,委托人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动停业;

(b)承租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

(c)使用融资租赁的项目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d)承租人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承租人出现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商业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执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含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本款仅在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使用)

(h)委托人认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赁物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j)承租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k)如受托人按本合同要求受让委托人的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对价的。

9.2 委托人向承租人发出的要求提前还款的通知应当同时提交一份给受托人。承租

人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将融资租赁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资金帐户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扣除约定款项后划转至委托人帐户。


第十条违约


10.1 发生以下情况时即构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申请资料及手续有虚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损害租赁物或未履行维修义务影响租赁物价值,意图或者已经在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定担保等违反第三条约定情形的;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委托租赁租金、各种罚息、提前还款租金补偿金、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d)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

(e)承租人在与受托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事件,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仅在本合同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适用);

(f)承租人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g)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的。

10.2 出现本合同第10.1中的任何违约事件,委托人应当在知道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分别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赁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委托租赁本息的,委托人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c)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诉讼所产生的所有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均有承租人承担)。

10.3 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委托人的租赁物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行租赁合同的;

(c)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的。

(d)委托人违反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约定的。

10.4 发生本合同第10.3中任何违约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要求委托人赔偿。

10.5 出现委托人违约的情况,受托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

10.6 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帐户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向委托人划转的;

(c)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其他约定的。

10.7 发生本合同第10.6中违约事件,受托人应赔偿因过错给委托人、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费用


11.1 因承租人没有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导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种费用,或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参加承租人破产、清算、重组等法律程序所发生的各种

费用,或委托人预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协助委托人追索或协助委托人参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委托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1.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代缴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的各项税费。


第十二条担保


本合同□采用担保□不采取担保(本条仅在各方选择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方适用)。

在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担保人为:

12.1 承租人应当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如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采取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担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12.2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内,如遇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更换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或提供其他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和法律程序的参加


13.1 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约定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13.2 若承租人发生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受托人在知晓该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晓该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权自行决定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受托人亦有义务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协助委托人提供诉讼所必要的文件。

 13.3 对于承租人针对委托人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按照本条13.2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4.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4.2 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债务以及租赁物的转让


15.1 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5.2 融资租赁期间(起租日起 日内除外),委托人有权转让其名下的租赁物,但是只能在在阳光动力网络平台,域名为www.solarbao.com处公开挂牌转让给该平台的会员,并按照该平台的相关规则进行转让,如果在公开挂牌天后仍未售出的,将由公司进行统一按照租赁物的购买原价进行收购,平台就该交易收取转让价格%的手续费。

15.3委托人在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后,转让后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全面享受和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十六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16.1 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6.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各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16.3 如遇地震、台风、瘟疫、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的,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通知


17.1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按下列地址送达对方:

委托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收件人:


受托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收件人:


承租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收件人:

17.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外两方。

17.3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通知

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报、信函等方式发送,以电传、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信函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向有效地址发送后3日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条件


18.1 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经对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阅读和理解,且愿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为表达三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特进行如下签署。

委托人:

盖章:

签名:


受托人:

盖章:

签名:


承租人:

盖章:

签名: